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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016年评论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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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4 14:02: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我的观点很简单——人们会认为德国完全有权选择一种至少是合理的法律立场,即使迈克和肖恩认为它是不正确的,这种立场也符合其大多数盟友的观点,德国可能会决定在其他各种情况下支持这种立场。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德国可能最清楚什么对德国有利。在国际法院这一特定诉讼的背景下,德国几乎肯定知道什么对它最有利。正是国际法院本身在二十年前确认了 CA1 的外部维度的存在(墙咨询意见,第 158 段)。为什么德国现在要试图推翻这一裁决——这一裁决几乎不可避免地将在目前正在审议的巴勒斯坦咨询意见中得到重申,甚至可能得到加强——当它认为它在“事实领域”有更强有力的理由时?考虑到在法院诉讼中代表德国的律师的素质,以及在毫无疑问明智的外交部的监督下,我真的不明白他们怎么会“更有理由”采取迈克和肖恩主张的策略。有时,根据事实辩论案件确实是最佳选择——当法院下达临时措施命令时,我们很快就会知道这是否如此。

这就引出了我的第二点。虽然我完全理解 Mike 和 Sean 为何认为 CA1 没有外部维度,但我仍然认为这一论点并没有真正涉及共谋和过失不法行为之间的区别。而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前一种情况下的 爱沙尼亚电报数据库 过错程度比后一种情况下高得多。此外,前一种情况下遵守规定所要求的只是弃权,而不是协助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一方;与积极责任相比,这项义务要轻松得多。


158 根据共同第 1 条,缔约国负有某些消极义务,即它们必须避免某些行为。特别是,它们不得鼓励、帮助或协助违反《日内瓦公约》。[77]如果共同第 1 条要求缔约国“尊重并确保尊重”其本国武装部队,同时又允许它们助长冲突其他方的违反行为,那将是自相矛盾的。因此,国际法院于 1986 年承认了消极义务,“不得鼓励参与尼加拉瓜冲突的个人或团体违反 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 3 条的规定行事”。[78]缔约国本身也明确承认了这种“不鼓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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